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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九章 附则
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九章 附则
来源:合肥市委机关幼儿园
作者:张文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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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章 附 则
第二十九条
本办法所称父母,是指生父母、继父母、养父母。本办法所称子女,是指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继子女、养子女。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,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条
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,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。
第三十一条
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办法,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。
第三十二条
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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